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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应当避免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与事实不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有关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而产品本身并不是土鸡蛋;另外商标局官网上也发布了一则商标驳回案例,某公司申请“XXX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的商标,但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等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该类描述文字使用在指定啤酒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所以此类商标均不能注册或使用。
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自造字、增加或者缺少笔画、笔画错误等情形。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包括同音字替换等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应当避免将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如“”中尾字多笔画,规范写法为“贼”,“百衣百顺”(规范成语为“百依百顺”)。
应避免将包含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汇或者图案,以及对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括涉及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调不高或具有贬损含义的词汇或者图案等情形的,如“臭榴芒”、“滟滪酒”。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避免将与“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如膳食补充剂类保健食品申请“”类似标志,是不被允许申请和使用的。